各区县侨务办公室、教育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现对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不含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华侨子女)。
二、华侨子女在其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免缴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三、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华侨子女在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父母在津兄弟、姐妹的顺序确定。
四、华侨子女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华侨子女须持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护照、国外永久居住证)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本人的有效证件(护照、国外永久居住证)和与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关系公证、监护委托书、监护人的保证书、华侨子女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务办公室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区县侨务部门对申请就读人提供的材料审验合格后,为其开具《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身份证明》(式样附后)。
(二)办理就读手续。华侨子女持区县侨办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护人的户口簿和房屋居住有效证件、本人在外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半年内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三)华侨子女凭区县教育局开具的入学证明,按政策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转学来津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定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华侨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国际部、民办学校和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涉及华侨子女来津就读学习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