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住在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