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财税[2006]164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财税[2001]103号“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如“侨心工程”等,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其他税目优惠详见财税[2004]39号文件。